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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请先于执行医疗费用,是否包含保险公司的商业险
发布日期:2017-05-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采取先予执行强制措施,但同时应当符合有关条件。
1、《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律师解读:1、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采取先予执行强制措施;2、保险金的先予执行问题,并不限于交强险或是商业险。】
2、《民事诉讼法》2013版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律师解读:1、先于执行是有条件的,医疗费用属于此列,没有限制是否已经发生和必定将要发生。2、并没有要求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换言之,即使是亿万富翁遭了车祸产生了医疗费用一样可以申请先于执行。】
另外,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律师解读:1、需要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包括:有保险合同,事故责任已经认定,医疗费用已经产生,或者根据医生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必将发生的;2、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可能还不是特别明确的,或者数额比较大的,法院可以责令担保。】
再者,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律师解读:法院裁定之后,保险公司无法拒绝,因为这是先于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律师解读:1、六十日太长了,医院能够允许欠费这么久吗?2、能够确定的数额,由谁说了算?保险公司?那就没有几个钱了】
    4、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5、先予执行问题。
受害人申请先行给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的,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依照责任认定及实际情况酌定,宜慎重。
律师解读:显然倾向于尽可能按照最低数额】
    5、2009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其治疗虽未终结,但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和今后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力支付,相关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经交警部门通知后又未先行支付的,一方当事人凭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医疗单位治疗的有关票据或病情证明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已发生或医疗机构证明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依法先予执行。如机动车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可在其应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依法先予执行。
律师解读:“和今后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机构证明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表明还没有实际发生但是经相关机构证明必定会发生的也可以先于执行。】
    6、2002 内蒙古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22、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请求法院先予执行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申请人书面申请;(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3)申请人伤势严重,急需医疗费;(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5)申请人有条件的,可责令其提供担保。先予执行的数额应适当,一般应以医疗机构证明的当事人治疗必需的数额为宜。
律师解读:内蒙古这个纪要要求比较具体而且合理,“应以医疗机构证明的当事人治疗必需的数额为宜”,也切合民诉法106条规定先于执行的精神。】
    7、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
43,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
律师解读:前边几个都是说“治疗必需的数额”,吉林包括下边的广东则更明确为“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应该说更加合理,因为当事人交通事故后,原为受害人所赡养或者抚养的人也嗷嗷待哺,不可断绝。】
    8、20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2、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先予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以从被执行人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额。
支付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额须经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律师解读:广东的新意是有一个被执行人交纳的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法院直接向公安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即可,其实质就是在先于执行中引入了公安部门的权力,提速、有保证,无疑是大大增加了先于执行的力度。】
    9、199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
“⑶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如责任人未预付医疗费或预付的医疗费不足以支付受害人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要求责任人就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先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并不受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解条件的约束,以保证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治疗,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受害人就医疗费提起诉讼后,申请对公安机关已暂扣的肇事车辆或责任人的其他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诉讼保全;受害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受害人申请先予执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予执行。”     
律师解读:四川的特点是提出了法院的先于执行“并不受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解条件的约束”,是考虑到交通事故中经常都有一个公安机关的先行调解,而被执行人又可能引用这个调解书的某些条款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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