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报废?
摩托车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报废?
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上述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1)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2) 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3)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4)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20%的;(5)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6)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1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