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组织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简而言之,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后,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该法人或组织有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则软件著作权由该承受者享有;其二、该法人或组织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则由国家享有软件著作权。
其实,在法人组织变更之后,由其享有的包括软件著作权的其他任何著作权的归属都依循同样的规则——如果该法人或组织有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则著作权由该作者享有;如果该法人或组织无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则由国家享有该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