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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7-05-23    作者:刘哲律师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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