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如何起诉民办非企业
媒体链接:
《老人起诉养老院 赢了官司却赢不到票子》://op.xinmin.cn/laorenyufa/anli/2012/09/14/16339401.html
《少儿英语突然倒闭 老板卷百万学费失踪》://edu.iqilu.com/kaosheng/20130615/1564547.shtml
以上两则新闻报道事件的无奈,共同来源于“民办非企业”这种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组织。熟悉,是因为这种类型的组织遍布我们周围。陌生,是因为即使是法律人,估计第一次听到这一概念,也不知道是什么。由民办非企业特殊性导致的矛盾纠纷,给当事人的权益带来了很多的困扰,本文就对其进行一定的梳理。
一、民办非企业的内涵与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正式文件,有关官员特别强调此概念就是“过去习惯讲的民办事业单位”。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使其正式,其中<>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这一名词听起来绕口,但实际上我们身边很多机构即为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进行了列举:(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从这个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的范围涵盖是很广的,但因为对相关制度的陌生又导致我们将其归为一般的公司、合伙、个体,给我们的诉讼活动带来了很多的困扰。通过检索我们会发现,以上的单位一般是不能通过工商登记查询到的(因为他们的注册单位不是工商行政机构),其公开信息获得的途径十分有限。
二、民办非企业与公司、合伙、个体区别
民办非企业的特殊性导致了其与一般的企事业是不同的,具体来看:
(一)性质不同。按照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属于社会公益组织范畴。但实际上,但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利化倾向严重。而公司、合伙、个体等则一般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属于社会经济组织范畴。
(二)组织者的权益不同。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者,对投出的资产享有财产权、支配权,在商品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盈利,具有资本的所有权,可以用来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提供者,一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源提供者即丧失了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权、支配权,其财产的使用只能通过该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决定,并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时所产生的盈余资产,没有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更不可以用于成员的分配。终止时,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始资产的提供者及其成员不能分享剩余资产,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三)国家政策不同。民营经济组织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投资者自身的积累和商品运作的收益,它既不能接受政府的资助和社会的捐赠,也不能承接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后政府转移的职能,更不能享有国家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的税收政策的优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的,它不仅可以是热心于公益事业者的出资,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资金资助、公益项目支持、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更可以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国外资金的捐赠和赞助,同时还能享有国家对其事业的发展所给与的鼓励和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管理机关不同。公司、合伙、个体需要有工商登记,通过工商登记能够被查询,而民办非企业是由其对应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申请设置的,例如,民办学校一般需要向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然后向民政局申请注册。教育局负责定期对其进行年检。
三、民办非企业信息查询
全国性的: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
如果是地方性的,则需要到其主管单位(教育局、民政局等)进行查询,包括电话、网络、现场查询。
四、民办非企业的类型与诉讼主体
重点注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这就导致了民办非企业其实是分三种类型的。即民办非企业的类型并不是统一的,这就导致了其在诉讼中主体确认的困难,但也是很多人起诉民办非企业容易忽视的地方。
对于民办非企业的诉讼主体确认,当前集中论述并且参考最多观点来自曹克睿发表在《人民法院报》的《如何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一文,总结来看:
1、法人型民非组织具有完全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可将登记的民非组织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合伙型民非组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由登记设立的民非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无需由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合伙型民非组织可以参照合伙企业的诉讼主体确定标准。执行中,如果合伙民非组织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可追加其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体型民非组织由登记设立的个人型民非组织名称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非由开办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当事人。
五、民办非企业的破产后如何起诉
民办非企业也存在破产问题,例如,对其中的民办学校破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就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那么,民办非企业破产后如何起诉呢?
1、可民事起诉,但需区分性质。民办非企业的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首先便要关注民办非企业的性质,即前文所说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的哪一种,如果为法人,则在民办非企业破产清算后,是无法追偿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和个体,则民非组织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可追加其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010)郑民三终字第341号
(2011)驿民初字第1104号
2、可查询是否有担保。有的地方对民办非企业的成立需要有担保,例如:《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若有担保,则可考虑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3、可行政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有的民办非企业没有组织清算,所以可进行行政诉讼,要求组织清算。
案例:(2013)集行初字第2号
南京杨超律师:咨询电话:1390515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