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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内地船员被雇佣跑港澳航线死亡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港澳航线,遭遇风浪船沉人亡。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国际还是国内给付?因无明确规定,法官只好比照现行法律调解。今天,这宗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在广州海事法院调解成功。

协航99”轮99%的所有权为浙江村民陈日根,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占1%所有权。该轮由船东雇佣船员,长期出租给香港汇通(港澳)船务有限公司,航行于香港与澳门之间。2004年4月12日晚,该轮在珠江口桂江岛附近沉没,五名船员失踪,其中3具尸体下落不明。对找到尸体的2名船员,澳门政府出具了死亡地为澳门的证明。

今年4月21日,5名船员的家属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陈敏春及长江公司所有的“协航288”轮。法院经过审查依法扣押该轮,并责令陈日根及长江公司提供400万元担保。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 5月22日,5名失踪及死亡船员的家属将汇通公司、陈敏春、陈日根、长江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每人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

经法官陈述利害得失,双方同意调解,但对死亡赔偿金额产生分歧。被告认为,5名船员生前与船东存在以国内法律为依据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赔付,5名船员每人所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不到8万元人民币。船员家属认为,没有任何规定将港澳航线航行的船员纳入《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船员死亡地在澳门,赔偿标准应按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5名船员家属每人应得到近80万元人民币赔偿。

合议庭查阅现行法律,对类似本案纠纷的赔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决定比照现行法律精神来调解。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以被告向5名原告共赔付111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随着内地与港澳经济交往频繁和劳务活动不断开展,类似本案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和法学界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此类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据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介绍,船员在船上作业时伤亡,目前有三种赔偿标准依据。

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涉外人身伤亡赔偿;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国内标准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一种是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

三种标准中,第一种赔付标准高,一般是第二种给付数额的十倍,第三种赔付最低。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境外航线,途中遭遇风浪船沉人亡,到底算不算涉外人身伤亡赔偿,在现今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

有人认为,船员死亡事故发生地在境外,有涉外因素,国内被告就应该按国际标准赔偿;有人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原、被告都是国内方,理应按国内标准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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