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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举:理财功能被叫停,大额保单如何卖?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吴振举律师
       近日,保监举刀保险理财,通知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再次向市场传达“保险姓保”不再“投资、理财”的监管态度和未来保险产品的设计要求,看来,这次是动真格的了.
       此次动刀保险理财,引起保险市场不小震动,给几年来炙手可热的以“投资、理财、高收益、快返还”为主要卖点的“大额保单”市场来个急降温、急刹车。难怪很多保险从业者:保险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大危机,接下来,大额保单,该如何突围?
       其实,所谓危机,危与机各半,就看你怎么看。
       笔者在此就该通知进行简单的解读,并就当前及未来财保财传领域核心的三大工具之——保险、家族信托、高端遗嘱之优劣势进行全方位分析比较,以期给财保财传从业者尤其是保险从业者,大额保单如此突围的思考路径和展业启示!


一、近日通知:保险的“投资、理财、快返还,高收益”的非保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
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要求,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
解读:回归保险姓保,保民生、促和谐,根基不可动摇!
    (二)以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为实际考量,发展符合自身规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
解读:再次强调保险的价值,在于大数法则下的“损失共担”,不在于“额外获利”!
 
二、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下列人身保险产品:
    (一)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身故风险的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
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解读:寿险,根据受保对象的个体差异化(细化),费率应差异化!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长期生存金、长期养老金的积累,并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持续的生存金、养老金领取服务。
解读:年金险,侧重于为“长生存期”(尤其是长寿带来的风险)提供保障的核心价值,而不应“长险短作”!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看病就医等健康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的针对性。
解读:健康险,侧重于“看病就医”的针对性!
(四)保险公司为特定人群开发的专属保险保障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等国家发展重大领域。
解读: 专属险,侧重于特殊人群的保障,服务国家建设、脱贫大局!
 
解读:总之:未列入支持与鼓励的险种,未来发展受到一定限制,鼓励支持的险种大有可为。当然,保险公司的“保障民生”的功能得以体现,而“获利能力”需受考验!
 
三、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解读:曾经“随缴随返”,年返保额甚至达30%,保期逾百岁的案例。此次延期领取(>5年),领额受限,重长、久、远,抑制并弱化理财、投资功能!
(二)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解读:万能、投保险,应单独出现,被踢出附加险阵营,类似主险附加万能,以较高的结算利率吸引保户,进而促进主险销售的“分红+万”“年金+万”的万能险傍其他主险以附加险出现的销售模式将退出江湖。
(三)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解读:护理险,强调“护理需求”保民生、促和谐!
(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
解读:失能收入险,突出“丧能补助”,领取条件更明晰!
(五)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解读:团险医疗险,全部用于“医保责任”,服务民生!
(六)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解读:名正言顺,规范产品明名,禁止出现“理财、投资功能”(以及利息、预期收益等),防止再次跑偏!
(七)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解读:规范模糊、捎带型销售,还消费者保单消费知情权、决定权!
四、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解读:明晰处罚,责任到人!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2017年5月11日
 
 
二、未来设想:大额保险独特的“长、久、远、稳”之价值引领的财保财传时代,也将全面开启!
 
下述总结,由盈科吴振举财保财传律师团队整理归纳紧急提供——保险、家族信托、遗嘱,财保财传功能之比较,以利展业之参考:(转载需注明出处)


1、传承对象是否有限制?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
——所有人;
遗嘱继承:★★★★
——亲属,及亲属外的任何人和机构;
人寿保险:★★
——多为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外孙子女间;
2、是否可满足传承人个人意愿?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
——满足,委托人控制力强;
人寿保险:★★★
——合同标准化,不能完全满足生前愿望;
遗嘱继承:★★
——多因遗嘱效力、执行等无法满足生前愿望;
3、可传承财产范围有无限制?
遗嘱继承:★★★★★
——几乎所有财产类型;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国内目前现金为主且逐渐扩展;
人寿保险: ★★★
——现金及可变现资产
4、是否有数额限制?
遗嘱继承:★★★★★
——无限制;
人寿保险:★★★★
——产品不同有一定数额限制;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
——有一定限制,国内一般千万以上,部分信托公司迷你型、普惠型信托,已低至约300万起,部分保险金信托利用保险的杠杆功能,实现中低门槛的保险+高门槛信托的无缝对接;
5、可贷款融资?
遗嘱继承:★★★★★
——生前可贷款融资;
人寿保险:★★★★
——依保险合同约定,某些产品在现金价值范围内一定比例融资贷款(一般为现金价值的80%左右);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依照信托协议约定;
6、可保值增值?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
——安全、保值为目的,专业团队打理多有增值;
人寿保险:★★
——可增值,甚至部分有超值回报(2017年后,回归保险的保障功能,其前期的理财、收益、投资功能弱化);
遗嘱继承
——不增值,有损耗;
7、对后代的正面影响?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
——受托人多是信托公司,可依协议规定的条件、额度、时间付,实现正激励;
人寿保险:★★★
——部分分期付保险金或年金产品,可防后代挥霍;
遗嘱继承:
——易给后代带来负面影响;
8、合法节税与税费成本?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委托人转移资金免税,转移房产、股权等税费待明确,受益所得理论上存在税收递延,未来是否免税待明晰;
人寿保险:★★★★
——年金收益暂免征、理赔的保险金免税费;
遗嘱继承:★★★
——现不征遗产税,但赠与获得有部分税费;
9、具有隔离债务功能?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
——具有良好的隔离债务功能(恶意除外);
人寿保险★★
——一般认为保障型理赔金隔离债务,有现金价值的大额终身寿、年金、理财分红、投连万能类寿险等不具避债功能(根源在于其具有“现金价值”,具有“责任财产属性”,当然由专业家族律师按照“非责任财产”理论指导下的保单价值重构,可以实现不分、不债、不执等衍生价值);
遗嘱继承
——不能避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10、隐蔽与保密性?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
——现阶段保密性强(未来大数据对外的保密性有折扣);
人寿保险:★★★
——现阶段有保密性(未来大数据对外的保密性有折扣),对于家人领取私密,无须告知利害关系人;
遗嘱继承:★
——开始可以保密,但继承开始需要公开。
11、传承财产的安全性?
人寿保险:★★★★★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与支付,几无风险;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
——受托人多为大型信托公司,财产独立,几无风险;
遗嘱继承:★★
——因执行人等因素,风险大!
12、传承时效?
人寿保险:★★★★★
——办理及出险理赔,或按约定领取,很快;
中式私人及家族信托: ★★★★
——办理周期,执行需时,较快;
遗嘱继承:★
——执行周期长,诉讼则更慢!
 
总之:危中有机会,保险的长、久、远、稳的价值与作用,在未来的财保财传领域将更加凸显。作为当下,国内高净值人士、财保财传理论与实务界最为关注的私人及家族财富传承之核心工具——遗嘱、保险、家族信托,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对人、对物各有侧重,应结合个案财富保护与传承总体及细分目标、家庭成员关系、所传承财产类别等个案情况,以三大工具为根本,再以“法律视角+非责理念”为指导,进行家企财的整体筹划,结合其他传承工具之使用,才能达成客户守家传富之目的,才能赢得客户加分点赞!
囿于,当下财保财传界理论及实务在内地认识与实践的差异,笔者仅就保险、信托、遗嘱的核心功能进行12项分析比较,不到不足支持,还望大家在分享中,补正、完善、提升,以促进共同的财保财传事业之发展!
如此,“保险让保险人更美好”的时代,真的到来了!



吴振举:盈科家族律师、盈科全国保险专委会副主任、兼全国家族信托分中心主任,金保承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财富管理杂志特约供稿人、CPBCLUB私人银行家俱乐部特约讲师、多家私人银行、保险机构财富保护与传承主题课程特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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