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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房屋买卖限购政策汇总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17年3月17日起,北京楼市调控政策升级,开始认房又认贷。3月22日,北京购房资格从严,非京籍纳税从5年改成连续60个月。3月24日,北京离婚1年以内申请人购房贷款,均按二套信贷政策执行,调控再次升级。3月26日,北京商业办公产品也出台了严厉的限购措施,在售在建项目不得卖给个人!
①3月17日,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提至60%,认房又认贷317新政摘要:北京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住房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贷款记录的,再买住宅算2套,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非普通住宅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最高贷款年限从之前的30年缩短为25年。另外,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②3月22日,北京购房资格从严,非京籍纳税从5年改成连续60个月继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3月22日,北京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公告,对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中的纳税记录进一步从严,“连续5年纳税记录由过去的每年至少1次”改为“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③ 3月23日,北京停办异常形态房屋登记手续,过道学区住房不予入学北京市住建委3月23日已通知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办理不具有实际居住意义的异常形态房屋(包括房屋面积过小,廊道、通道、车库申请单独转移登记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月23日晚,北京市教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提出打击过道学区住房现象的措施,推出三个“一律不”原则。即过道房一律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律不准上户口、一律不作为入学资格,以防止恶意炒作此类学区住 房的现象发生和扩大。④ 3月24日,北京无收入大学生购房原则上按二套房贷发放央行营管部、市银监局、市住建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严房贷的审批,无收入大学生购房原则上按二套房贷发。⑤ 3月24日,北京离婚1年以内申请人购房贷款,均按二套执行3月24日,央行发布通知,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⑥ 3月26日,北京市教委深夜发文降温学区住房,各中小学不得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市教委布消息:今年起,除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外,本市所有中小学校未经市教委同意不得到外地办学,各中小学不得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⑦ 3月26日,北京商业办公产品限购,不得出售给个人!自3月26日起,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⑧ 3月29日,北京市发改委:中介同一业务员严禁一年内买卖同一套房对于开发商和中介的行为,市发改委在一份公告中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宣传、不炒作“学区住房”概念,公司内外网屏蔽“学区住房”等敏感词汇;不违规受托出售“过道房”以及面积过小的平房;不做“公证房”交易,不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⑨ 3月30日,北京教委/住建委联手调控学区住房,单价超过15万的房产不得挂网为遏制学区住房炒作现象,北京市教委正研究论证扩大“多校划片”政策,并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学校学位。北京市住建委也继续加大火力!近日连续加码针对学区住房的价格管控力度,明确通知中介机构对于单价超过15万的房产不得挂网。⑩4月28日,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北京市的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规划国土委近日召开会议明确,将法院竞拍房产纳入北京限购范围;法院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应明确,竞拍方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符合本市限购政策,否则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审核其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后法院方可向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法定期限内,买受人未能完成资格核验的,法院应在《通知书》中载明“买受人须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相关内容,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通知书》及资格核验查询结果通知单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此外,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因北京3月17日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导致商品住房交易无法进行的,法院依据双方举证判定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其确因调控政策出台导致首付款比例提高、无法支付首付款项,因而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7〕3号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京建发[2017]第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三、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办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销售,违反规定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  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本市所有项目暂停授信。  九、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公告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监会北京监管局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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