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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官司律师解析一件商品房面积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付珍珍诉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云小区1号楼2单元3号房屋,房屋总面积为15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已向被吿付清房款。后经北京市房屋登记测量涉案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少5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将多收的购房款返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8000元及利息6000元,共计1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华新开发公司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关于面积差异处理,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方有权退房。买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返还买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买方。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北京市天地鸿图测绘所出具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显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45平方米,比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少5平方米。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北京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八千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全额缴纳房款。但事实涉案房屋面积与合同不符,涉案房屋实际比合同约定少5平方米,原告多向被告缴纳了5平方米的房款。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房款,理由正当,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原被告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前述情况时退还相应房款的期限,则,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其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请求,并无相应依据,所以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后果,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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