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遭被借名人起诉要求返还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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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返还房屋
一、原告诉称
荀杰诉称:2005年,徐翔得知我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后,遂提出借款给我购买房屋,作为对价,我需将房屋借给徐翔居住。双方达成合意后,我于2005年3月4日购买了位于昌平区X室的经济适用房。房屋自购买后按约一直由徐翔居住使用。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以及房屋使用时间。2013年10月,我通知徐翔要求返还房屋使用权同时向其归还借款。但徐翔拒不搬离诉争房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1、裁决徐翔返还房屋使用权;2、裁决徐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徐翔辩称:该房屋属于我。我与荀杰是亲属关系,是姨表兄弟,荀杰有其他房屋不需要购买经适房,因为价格比较便宜,双方协商由我以荀杰名义购买经适房。荀杰将其身份证及私章均给了我,房屋所有的购房款及税费均由我支付,装修好之后我一直使用至今。荀杰说借款并借给我使用与实际不符。所有的证件,房产证、买卖合同、交税的原件均在我处。虽然名义的购买人是荀杰,实际上在合同中写明了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在买卖合同第一页中联系地址是我在亚运村的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座机均是我的,实际买卖合同显示的是两个人,当时真实的购房者是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三、审理查明
荀杰、徐翔系亲属关系。2005年3月4日,荀杰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荀杰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屋一套。
另查,荀杰认可诉争房屋系徐翔出资及装修。荀杰亦认可诉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在徐翔处保管。
再查,诉争房屋于2006年6月19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所有权人为荀杰。
四、法院判决
驳回荀杰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律师靳双权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律师认为,荀杰主张徐翔返还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室的房屋,根据荀杰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虽然登记的权利人为荀杰,但是诉争房屋系徐翔出资,荀杰与徐翔有可能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在双方确定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及解决出资或借名买房关系之前,不宜支持荀杰的诉讼请求。
提示:经济适用房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国家保障型住房,相关交易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房具有一定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议交由律师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