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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判缓刑吗?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马家强律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判缓刑吗?
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以下肥城市法院审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从中可以了解到什么情况下,有可能被判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6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通过微信、QQ非法购买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经查其于2016921日至28日期间,至少从7人处购买约600条个人信息并转卖给约99人,交易金额至少32325元,获利至少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黑色苹果7plus手机1部、金色苹果6手机1部、联想电脑主机1台,证人郭某证言,搜查笔录,泰公网鉴字[2016]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书,肥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技术恢复信息截图及明细表2份,扣押、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公安机关扣押违法所得),微信红包交易截图,于工行账户交易明细,于农行账户交易明细,办案情况说明2份,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作案工具黑色苹果7plus手机1部、金色苹果6手机1部、联想电脑主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三、违法所得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原标题:于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肥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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