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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女婿或儿子儿媳的婚姻关系无效?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110网律师
父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女婿或儿子儿媳的婚姻关系无效?

  王先生和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两人感情一直比较融洽。婚后,张女士发现王先生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本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在王先生的请求和说服下,张女士出于感情和同情放弃了申请。但是张女士的父母得知后一直强烈反对,要求女儿去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并告诉张女士说,如果她自己不去,他们会为了女儿的利益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如果女儿女婿或者儿子儿媳的婚姻关系存在无效情形的,若当事人自己不申请,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宣告儿女的婚姻关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先生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这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张女士是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至于张女士的父母,根据上述规定,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所以张女士的父母是否有权提出申请要视张女士父母是否与张女士和王先生共同生活而定。也就是说,如果张女士父母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那么他们可以为了女儿的利益向法院提起宣告女儿女婿婚姻无效的申请。反之,他们则没有这个权利,只能张女士自己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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