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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张某与叶某原本是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张某因双方性格不是特别和谐,因此对叶某提出的结婚想法一直不予同意,甚至因此害怕结婚而到医院寻求心理咨询。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张某曾向叶某借款,叶某也常以此为借口要求结婚,叶某曾多次威胁张某,声称若不同意结婚,则会去张某工作单位去闹,并要张某声誉扫地。张某迫于叶某的压力,于2009年1月16日与叶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张某系受叶某胁迫结婚,双方性格本就不和谐,因此虽然已经登记结婚,双方并无一般新婚夫妻所应有的幸福可言,这段婚姻对于双方都是痛苦的。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结婚与否,与谁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一旦受到胁迫,则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存在受到胁迫而不得不结婚的情形。胁迫,在法律上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受到胁迫而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也不利于婚姻生活的和谐稳定,因此法律赋予了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受胁迫一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但是这个撤销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超出时间范围内,这个撤销权就失效了,受胁迫人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了。
  在上述案例中,对于张某而言,其与叶某缔结婚姻关系并不是其自主自愿的选择,而是受到叶某威胁不得已而为之。这两人的婚姻符合受胁迫的要件,张某作为受胁迫的乙方,且叶某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张某应该在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如果结婚登记超过一年了,张某就丧失了撤销权,只能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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