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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及原则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姚雷律师
核心内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直接证据,它有三种鉴定的提起方式,对判断医患双方的是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三种鉴定的提起方式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缴纳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支付。
  5、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鉴定费分别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裁决。
  6、由医学会财务部门按物价部门的定价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出具收据。
  三、鉴定的受理
  1、医学会在确认鉴定费已缴纳后向委托鉴定的各方发出书面的通知(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受理日期以交费日为准。
  2、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以交费日为准)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邮戳或送达签收日为准)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四、不予受理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E、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F、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遵循原则】
  1、公开原则
  指鉴定委员会有关的鉴定活动和鉴定材料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当事人双方有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机制都是苍白无力的。
  2、公正原则
  指鉴定委员会须平等对待医患双方,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公正程序而言,鉴定委员会要平等对待当事人,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已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其次,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须听取、审查医患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辩别真伪,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历资料等证据“当事人向鉴定委员会的陈述、申辩、病程记录、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和鉴定委员会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其他材料以及鉴定结论及其理由,双方都有权查阅和获得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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