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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房屋拆迁款的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木诉称:1999年原被告结婚,2012年离婚,育有一子刘晓。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已分配共有财产,协议中约定如果丰台区南里小区301号房屋将来发生拆迁,则被告有义务通知女方。拆迁分得财产双方均分。现涉案房屋拆迁,被告即未履行通知义务,亦拒绝履行分割拆迁所得义务。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分割涉案房屋拆迁款及拆迁安置房;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子成辩称:涉案房屋原系我单位分给我的宿舍,是我的婚前财产。接到拆迁通知后,我已告知原告。拆迁所得的房产现在还未交付,拆迁所得拆迁款我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拆迁后我没有地方住,拆迁款我需要用来租房。并且之后拆迁置换的房屋也需要装修等费用。我只同意将儿子的名字加到拆迁所得房屋的房产证里。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如果被告更改儿子为涉案房屋拆迁所得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的,原告自愿放弃自己享有的份额,并同意被告有权长期居住。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该离婚协议中涉及涉案房屋的约定条款,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显示,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将来拆迁所得的置换房的分配进行了明确细致的约定,该条款应当视为原被告的真实意愿。根据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系列证据,涉案房屋拆迁所得的置换房产目前并未交付,尚不能按照协议进行分割。至于涉案房屋的拆齐纳补偿款,由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故法院无需对此笔费用作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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