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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房屋有抵押,如何继续履行合同?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在房价波动较大、卖房一方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案例中所述,卖房一方违约的案件中,标的房屋抵押未解除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在保障抵押权人的前提下,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判决无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具有很强的操作价值和现实意义。在交易标的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法律优先考虑的就是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是涤除权。涤除权的设立也是为了平衡受让人权益与抵押权人权益的冲突,使受让人有对设定抵押权的受让物的救济途径,从而实现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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