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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北京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某与北京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胜诉来源: 法务部 作者: 刘帆 发布时间 2016-05-232016年5月14日,北京荣久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李某某委托,指派郑兆阳律师,对当事人李某某与北京某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应诉。
★★案情回放:2015年3月10日,拍卖公司在《经济日报》发布拍卖公告,李某与2015年3月28日在车辆预展期间办理竞买手续并签署《竞买协议》,付款20000元保证金,取得竞买33003号牌。开拍日3月30日,由董某某持33003号进入拍卖会,并以360000元成功竞拍京·KK***车辆,但董某某此后并未实际交付竞拍款。4月27日,拍卖公司重新以300000元向案外人王某某拍卖此车辆。
现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第一次拍卖佣金12600元以及两次拍卖差价60000元,共计72600元。
庭审中,拍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1.拍卖公告、2.竞买协议、3.成交确认信、4.现场视频、5.二次成交确认信、6.过户发票等6分证据。当事人就1、2、4证据予以确认,对3、5、6证据存有异议。当事人李某某陈述:“我完全不认识董某某这个人...我看了车感觉不是我想的那样,正好家里有事,我就把号牌扔了,没有当回事,20000元的保证金我就想着不要了。”
★★法律解析:3号证据记载的签名人为董某某,且根据4现场视频证据证明当事人李某某并未出现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协议,拍卖公司应当对竞买人的身份予以审查,且当事人李某某已向拍卖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所以拍卖公司具备审核比对的客观条件。所以,对造成流拍这一后果,存在一定过失。并且,董某某欠缺对李某某的代理权,其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故签署的拍卖确认信不对当事人李某某发生效力,李某某并非合适买受人,二者之间未成立有效合同。故其提出的12600元的佣金及60000元的差额款的请求不合理。
★★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
  1.李某某向拍卖公司赔偿贰万元(已履行);
  2.驳回拍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回首案件,其实案情并不复杂,荣久律所及律师发挥所能,取得胜诉。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案件中享受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感受法律公平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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