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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务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姚雷律师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务人怎么办
在标的物提存时,负有给付货物义务的一方已完成其给付义务,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对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对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可向法院起诉。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五年,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领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债务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法》第一百另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在我国现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之分。
一般的提存制度
1、一般的提存制度。由合同法第101—104条加以规定。一般的提存则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特殊的提存制度
2、特殊的提存制度。则规定在我国担保法等法律中,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这种提存制度不要求具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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