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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李丹律师
担保法解释第3条规定:国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4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5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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