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作坊乱排废水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定罪量刑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唐某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链镀锌加工,并违反国家规定,将在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半程镇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PH值为1.89,含锌量为6.58*103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辩解排放的废水并没有流到龙王河内,执法机关提取的废水是从厂房渡槽及地面水渠里提取,不是从下水管道里提取,鉴定结论不准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无异议,但:一、山东省分析中心检测废水的程序不合法,其得出的数据真实性存疑。1、侦查机关提取废水程序违法,如何提取、如何保管均无记载,不排除二次污染的可能。2、检测方法错误。对水质含锌多少的鉴定采用是双硫腙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而山东省分析中心检验方法是《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没有确定的检测方法,无法确定其是否采用了正确的方法进行检验。二、山东元通检测有限公司使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测,方法错误,其作出的数据没有经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认可,不能做为刑事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唐某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为小型链条厂生产的铁链进行镀锌加工。其加工工序为:将链条放在由皂角粉和盐酸水合成的串桶内进行清洗,去除油渍和铁锈,捞出后用清水冲洗;再放入装有锌块的电镀槽内进行镀锌加工(蒸馏机电解锌板);将镀完锌的链条放入两个凉水桶内清洗两遍,再放入热水桶内清洗一遍。上述清洗的废水含有腐蚀性较强的盐酸及重金属锌,被告人未做任何处理,即通过车间内的水沟排放到地下排水管内,排水管与厂房外司家庄下水道相通,最终流往半程镇龙王河内。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唐某生产车间内提取了电镀槽液、洗锈液、地面废水、外排废水,经检测,外排废水PH值为1.89,含锌量为6.58*103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鉴定意见(1)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证实:经检测,被告人唐某厂内外排废水中PH为1.89,锌为6.85*103mg/L;电镀槽液的PH为5.35,锌为1.52*104mg/L;厂内地面废水的PH为2.09,锌为5.16*103mg/L;厂内洗锈液的PH为3.20,锌为532。锌含量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以上。(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调料》及《山东省价格见证操作规范》、《价格鉴证行为规范(2010年版)》进行价格鉴定,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同类物品市场行情和标的物状况,依法鉴定半程镇龙王河因污染造成的损失于2015年5月11日的价格为1413264.00元。2、书证(1)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唐某经营的电镀作坊内设施及排水管道较为简陋,受污染河道水质外观呈褐色。(2)临兰(环)案移字(2015)007号案件移送函。(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对唐某经营的电镀作坊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唐某小电镀作坊内发现的电镀槽液为危险废物的证明。(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证实:该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总锌排放限值为2.0mg/L,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总锌排放限值为1.5mg/L,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锌排放限值为为1.0mg/L。3、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唐某电镀厂内电镀槽内液体、地面废水、外排废水及厂内洗锈液的过程,被告人唐某全程在场。4、证人李某的证言:唐某是我老公,他在2015年4月初在兰山区半程镇司庄子村租了一个厂房开始搞电镀,电镀厂位于兰山区半程镇司庄子村村里,在金锣糖尿病医院对过的一个东西土路,向东走,第一个巷口向北走,大约50米路西,一个蓝色大铁门。我老公是过年的时候租赁的厂房,后来进的机器。大约到了四月初,我老公的厂子才正常生产,开始搞电镀。我在厂子里干了十来天,然后我就回家照顾孩子就没有去厂子干活,我父亲也在我老公的那个厂子干了三天,然后就不干了。我老公的电镀厂,主要就是给河东区一个小型链条厂做代加工,就是把他们厂子生产的半成品铁链条拉到我老公的电镀厂内,厂子总共有两个大池子,其中一个是用来除掉铁链条上面的油渍和铁锈,里面主要是有皂角粉和盐酸加一小部分水,另一个池子是电镀池,主要是锌块放进蒸馏机电解锌板,使铁链条上镀,上镀完之后,经过三个桶的清水清洗,然后甩干之后就完成了,这样产品就产生亮面。皂角粉和盐酸皂加一小部分水的水池,里面铁锈和油渍多了的话,也就是水脏了的话,就直接排放到下水道了,然后再换新的皂角粉和盐酸水。电镀池的水是循环使用。上完镀之后,三个桶的清水洗完之后,也是脏了就换,这些排放的污水直接通过下水道排放到半程镇龙王河道里了。电镀厂每天能加工大约三吨铁链。我不知道电镀厂每天具体能排多少污水,每天排放一次。我老公的电镀厂没有厂名,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我老公的电镀厂没有环评手续,厂子里就我和我老公及我父亲李后友三个人。5、被告人唐某于2015年4月25日的供述:因为我在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了一个厂房搞电镀加工,电镀过程中有排放的污水,污染环境,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半程派出所。我是2015年初的时候租赁的厂房,进的机器开始搞电镀加工的。我的电镀厂位于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村里,在金锣糖尿病医院对过的一个东西土路向东走,第一个巷口向北走,大约50米路西,一个蓝色大铁门向东开的车间里。房东是司庄子的范士凯。我的电镀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电镀厂没有环评手续。我的电镀厂主要就是给河东区一个小型链条厂做代加工,就是把他厂子生产的半成品铁链条拉到我的电镀厂内进行除锈电镀锌加工。总共有一个大池和一个串桶,我们的步骤是先把拉来的需要加工的链条放到串捅里,桶里有皂角粉和盐酸合成的洗液,开动串桶把链条上的油渍和铁锈洗掉,然后捞出来用清水冲洗一遍,接着放到另一个长约5.5米、宽约1.3米、高约1米的电镀池里电镀。电镀池子里就是锌块放进蒸馏机电解锌板,使铁链条上镀锌。镀锌完之后,把镀好的链条放入两个凉水桶内清洗两遍,然后再把链条放入一个热水桶内清洗一遍。清洗完之后,把链条放到一个甩干机里甩干就完成了。串桶里面的盐酸水,在一天加工中到了下午铁锈和油渍多了才放到下水道。平时往外捞件时带出来盐酸水,桶里盐酸水少了的话,每桶再往串桶里加点皂角粉和盐酸水。镀锌的池子水一般不放,只有少了再加点。三个清洗桶的水也是一天放一次。我的电镀厂每天能加工大约三吨铁链。串桶一次能清洗大约1000斤链条。电镀厂具体排多少污水,我不知道。冲洗链条的水是一串桶一冲洗,直接捞出串桶就用水管子直接冲洗链条,上面的盐酸和皂角粉水直接流入下水道。串桶每天排放一次,每桶排放半立方水。电镀槽里的水一般不排放。三个清洗桶的水一天排放一次,每桶装有300斤左右,三个桶一天排放约900斤。每天排放的污水没有经过环保处理。排放的污水含有盐酸水和皂角粉、锌等成分。我在车间里修了一个水沟,通过水沟水就流入车间南墙跟一个地下排水管里。在车间外面,我们车间的排水管就与曲树勇车间的排水管接到一起了。都直接排到厂房外面的下水道里,顺着下水道就排到半程镇三维大道西侧的河里了。车间里的下水口和车间外面的排水管道是房东修的,前段时间村里修下水道给弄坏了,我又修好的。我们车间排水的管道是直径约20cm的PVC管道。排水管道坏了我修好的目的是为了我排污水方便不被别人发现。我知道有污染。平时皂角粉和盐酸水池子里的水脏了就排放,一般都是晚上没人的时候放。我知道是违反行为,所以偷着排放污水。镀锌的池子含有锌,通过分解锌,然后镀锌到零部件上,经过甩干就完成了。电镀厂算上我总共三个人,其中一个是我媳妇,还有一个是我岳父李后友。我们厂就是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村里的下水道里面了,没有经过处理。我知道盐酸和皂角粉以及锌有腐蚀等危害,哪里沾到这样的污水哪里就受损伤。平时我们干活都带着口罩手套,穿着皮围裙,要不然腐蚀我们的皮肤和衣服。污水排到河里,河里的鱼和草就都死了。电镀一吨产品能挣200元。曲树勇他也是干镀锌加工的,修的排水管也是为了排放污水。2015年我租厂房干镀锌时,他就在这里开始干镀锌加工了。被告人于2015年4月26日的供述:我的电镀厂是给一个小型链条厂做代加工,就是把半成品铁链条进行除锈电镀锌加工。步骤是先把拉来的需要加工的链条放到串桶里,桶里有皂角粉和盐酸合成的洗液,开动串桶把链条上的油渍和铁锈洗掉。然后捞出来用清水冲洗一遍,接着放到另一个电镀池里电镀,使铁链条上镀锌。镀锌完之后,把镀好的链条放入两个凉水桶内清洗两遍。然后,再把链条放入一个热水桶内清洗一遍。清洗完之后,把链条放到一个甩干机里甩干就完成了。串桶里面的盐酸水,在一天加工中到了下午铁锈和油渍多了,才放到下水道。平时往外捞件时带出来盐酸水,桶里盐酸水少了的话,每桶再往串桶里加点皂角粉和盐酸水。镀锌的池子水一般不放,只有少了再加点。三个清洗桶的水也是一天放一次。我的电镀厂每桶能加工大约三吨铁链。每天排放的污水没有经过环保处理。排放的污水含有盐酸水和皂角粉、锌等成分。我在车间里修了一个水沟,通过水沟水就流入车间南墙跟一个地下排水管里。我知道有污染。平时皂角粉和盐酸水池子里的水脏了就排放,一般都是晚上没人的时候放。我知道是违法行为,所以偷着排放污水。我们厂就是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村里的下水道里面了,没有经过处理。我知道盐酸和皂角粉以及锌有腐蚀等危害,哪里沾到这样的污水哪里就受损伤。平时我们干活都带着口罩手套,穿着皮围裙,要不然腐蚀我们的皮肤和衣服,污水排到河里河里的鱼和草就都死了。被告人于2015年5月22日的供述:我是2015年3月份开始从事经营这个电镀厂的。5、综合证据(1)抓获经过:2015年4月25日18时许,半程派出所民警根据侦获的线索,在半程镇司庄子村经出示警察证、传唤证将涉嫌污染环境的被告人唐某传唤到半城派出所接受讯问。(2)被告人户籍证明。(3)办案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提出的液样副本已进行储存保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唐某加工车间内,进行了四处液体采样,分别为电镀槽液、洗锈液、地面废水、外排废水。采样时被告人唐某均在现场并予指认、回答侦查人员的发问。其中外排废水经地下排水管全部流入司庄子下水道,该排水系统中液体的最终流向为半程镇龙王河。被告人加工车间每天产生大量废水,水质中含有重金属锌,对于重金属的处理需经复杂工艺才能达标排放,而被告人的车间内无任何治理设施,根据水具有顺势流动的特性,其排放的废水必然排入外环境。侦查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受污染河道的水质外观呈褐色,物价部门评估河道因污染造成的损失为140余万元,该损失应系包含被告人在内的多家企业所为。故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执法机关提取废水程序不合法及废水没有排到龙王河”的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水质含锌多少的鉴定应采用双硫腙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而山东省分析中心检验方法是《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没有确定的检测方法,无法确定其是否采用了正确的方法进行检验”。因《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有关地表水和污水监测的方法,其中对水质含锌的测定囊括了双硫腙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多种方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适用含锌浓度在0.05-1mg/L的范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适用5-50ug/L(微克)的范围,因本案水质中锌的含量已远远高于上述浓度,以上两种方法已不宜适用,检测机关采用《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中其他更为精准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无不当,且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是经过国家认证的具备环境鉴定资质的机构,其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做出的检验报告是合法有效的,应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山东元通检测有限公司使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测,方法错误,其作出的数据没有经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认可,不能做为刑事证据使用”。因该份鉴定中所涉及的检材无提取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检材的来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鉴定意见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故本院不做有效证据使用。被告人排放的废水锌含量为6.58*103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三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亲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