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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
发布日期:2017-05-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事实经过】


原告:程春颖
被告:张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


2015 年 7月28日下午,张涛驾驶其自有轿车接到网约车乘客行驶过程中,遇原告程春颖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碰撞,致程春颖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以无法查清程春颖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279236.34元。


被告张涛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张涛在人保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原告程春颖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5533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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