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承担刑责 抢劫造成被害人死亡如何认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抢劫罪中,其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体现在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抢劫致人死亡承担刑责
2004年元月7日15时许,苑某某开着摩托车伙同崔某某(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李某某(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欲进行抢劫。窜至许湾乡张埠口村北地时,遇收破烂回家的商水县李埠口乡曲小楼村民曲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从摩托车下车,拦着曲某某,抢走现金30元,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中曲某某腹部,致使曲某某失血过多而死亡,后崔某某、李某某苑某某所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元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开着摩托车伙同崔某某(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李某某(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欲进行抢劫。窜至许湾乡张埠口村北地时,遇收破烂回家的商水县李埠口乡曲小楼村民曲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从摩托车下车,拦着曲某某,抢走现金30元,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中曲某某腹部,致使曲某某失血过多而死亡,后崔某某、李某某坐苑某某所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律师说法:抢劫造成被害人死亡如何认定
抢劫罪是刑法中财产类犯罪中较为重要的罪名,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质严重的犯罪。
要注意的是,抢劫罪的行为目的是侵犯他人财产,但其行为过程中很有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本案中的被告人就仅仅是因为抢劫了被害人30元钱,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但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两者的犯罪目就不相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因此本案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是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法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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