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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被盗,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7-05-09    作者:单义律师
导读: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网络账户进行资金交易已是常态。作为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保护用户资金安全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本期法信小编以2017年第5期《人民司法·案例》中“河南邦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主线,整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观点,供读者参考。


人民司法·案例
第三方支付企业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用户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河南邦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网络用户信息及资金安全应承担严格、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用户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用户在保管自身信息、资金等方面存在过失,该过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可相应减轻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156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总第772期)


法信 · 法官评析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违约之诉中仍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主张第三方支付企业构成违约,应就违约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正如传统银行卡“伪卡”交易的案件一样,在网络账户发生资金被盗转时,用户需积极保存证据,证明资金非因己方原因而被转移。只是鉴于金融环境下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网络支付操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在用户初步举证资金非因己方或己方授权而被转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转应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承担,即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其履行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从请求权与抗辩的角度分析。第三方支付企业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提出了债权请求权已经消灭的抗辩意见,故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对对方债权请求权已经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中亦有明确规定,即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从举证能力的角度分析,考虑到互联网支付环境下举证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以及双方与证据的距离等因素,对于合同义务履行与否、子账号的身份情况等事实问题的查明,最终确定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即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且有能力提供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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