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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任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微法官:由此可见解除房屋租赁是有条件,若果不满足条件而随意解除的话,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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