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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110网律师
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是否有效?

热线疑问
1996年6月至11月期间,王某以3%的月息,先后六次向楼某借款6万。1999年9月7日,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楼某的6万元也包括在内,但楼某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6月,楼某对本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问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本案中,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是无效的。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被确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应当返还,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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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至11月期间,王某以3%的月息,先后六次向楼某借款6万。1999年9月7日,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楼某的6万元也包括在内,但楼某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6月,楼某对本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问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本案中,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是无效的。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被确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应当返还,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王某向楼某借款6万元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利息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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