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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校园暴力案件的处理,并没有特殊的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一般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1、对于校园暴力案件的处理,并没有特殊的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一般的法律规定


比如一般的打架斗殴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级别,直接触犯《刑法》,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应当在案件中适用


(1)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然而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强这样的一个现状,部分学者认为:当前整个社会现实与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时相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今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和心智成熟程度都明显“早熟”,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够妥当。


3、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如何才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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