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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场 缴纳房产税吗?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程智华律师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地下停车场虽未办理产权,但企业已实际购买停车场,且为停车场实际使用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地下停车场用于临时车辆停放收取停车费,不属于出租,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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