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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成立要件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姚雷律师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或者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成立要件为:
  1、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
  2、缔约人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人双方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
  这种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评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一种特殊的依赖关系,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
  3、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为信赖的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即对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有过错。合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这也是二种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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