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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途中接电话致人死伤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7-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开车时一心二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造成注意力分散,对来往车辆避让不及,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2011年5月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驾驶途中接电话致人死伤

    王某系禹州市顺店镇党寨村人。2011年2月23日11时25分许,王某驾驶一辆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禹州市禹王大道西路段时,恰巧此时电话响起,一看是朋友的来电,疏忽大意的王某在和朋友聊天过程中,注意力分散,见前方同向行驶过来两辆电动车,王某避让不及,车辆撞上电动车,造成乔新死亡、贾进轻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乔新家属17万元,赔偿被害人贾进12000元,征得了被害人乔新家属及被害人贾进的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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