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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升值后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110网律师
【审理法院】宽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王春雷律师
【案情介绍】
   2007年2月2,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被告赵某某将坐落于长春某某小区11号楼1单元203室(面积57.13平方米)出售给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当日交齐购房款,赵某某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张某某。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暂时不能办理产权手续,但当2008年能够办理产权手续时房价已飞涨尽一倍左右,张某某要求赵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时,赵某某就是找各种理由予以拖延,不予配合过户,双方发生了纠纷(赵某某要增加一倍的房款)。
【案情分析】
2007年至今原告张某某多次找赵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赵某某始终不予配合,无奈张某某及其家属开始咨询有关法律部门朋友,又咨询了相关律师始终没有任何进展。对方对此事根本不予理睬,最后张某某再去找赵某某时,其家居住的房子也出卖了,赵某某失踪了。
张某某无奈在亲属的帮助下联系到王春雷律师,在与王律师交谈后决定的聘请王春雷律师。王律师详接受委托之后细的询问其买卖房屋的过程,及其赵某某为何拥有这样多的房子的原因,引导张某某想起赵某某有一个亲属在市建委的某单位工作,这样王律师为张某某制定了一个“如何见被告赵某某亲属的方案”,最终巧妙的获得了赵某某迁居贵州生活的地址。
【审判结果】
最后,被告未参与庭审。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一、位于长春市长庆南街100-3号楼1单元3层西户(面积57.13平方米,权证号:吉房权证宽字第201401648号,产籍号:3-421-486)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位于长春市长庆南街100-3号楼1单元3层西户(面积57.13平方米,权证号:吉房权证宽字第201401648号,产籍号:3-421-486)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张某某名下。
王律师为张某某的房屋过户节约了数十万元,并在法院的参与下顺利的办理了过户手续。委托人家属十分感激王春雷律师!还特此奖励王律师壹万元答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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