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驾驶不慎老人摔伤 公交车上发生事故怎么赔偿
发布日期:2017-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于老太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驾驶不慎意外受伤,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她的损失谁来承担?公交车上发生事故怎么赔偿?下面为法律案例网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公交司机驾驶不慎老人摔伤
去年5月,市民于老太乘坐公交车,在下车过程中,因公交司机段某不慎启动车辆,致使于老太摔倒并受伤。经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诊断为左肘部皮肤挫伤、左耻骨下支、坐骨支骨折。于老太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拒绝支付其医疗费用。双方一直协商未果。于老太无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城市公交运输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段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其驾驶公交车在停车下客过程中不当启动车辆,致使乘客于老太摔倒受伤,段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其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扣减免赔额后,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于老太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8162.10元,公交公司向于老太支付保险免赔额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以案说法:公交车上发生事故怎么赔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亦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合同法》第17章对运输合同作出了专章规定:1、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保障乘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是运输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各类公交事故频发,乘客除了增强安全意识、掌握防护技能外,也要选择适合的维权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