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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百伦侵权案”看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17-04-28    作者:钟如超律师

近来,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追至唯冠和苹果的iPad商标之争,这一系列案件都表明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越来越有所作为。
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是国外知名的运动鞋品牌。2006年,上海新百伦公司成立,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很快占领了很大的跑鞋市场份额。为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 “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广州的周某伦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及广州经销商告上法庭,诉称“新百伦”是法律上的“冒牌货”。
关于“新百伦”商标权属,原告诉称, 1996年周某伦家人获准注册“百伦”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4年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2008年周又获准注册了一系列“联合商标”, “新百伦”注册商标也同样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同时,设立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关于被告侵权事实,原告诉称,第一、被告公司在“天猫”、“京东商城”等网站都开设了“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由于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第二,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第三、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该类行为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是被告新百伦公司的中文商标。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什么是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什么是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原告统计称,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已经超过10亿元,获得巨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还要赔偿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一、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第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第三、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四、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另外,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处包含律师费、诉讼费)。最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此,被告新百伦公司答辩,第一、“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而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第二、被告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第三、“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的NEW BALANCE翻译,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伦公司亦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也称其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所以被告新百伦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NEW BALANCE的翻译为由主张其未侵犯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的意见不能成立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被告是恶意使用而非善意适用。第一、原告“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第二、被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说明被告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第一,关于是否侵权,被告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第二,关于赔偿数额,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被告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且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二、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三、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此案一审宣判后,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对此案进行点评。“本案给众多开拓国内市场的洋品牌提醒:公平竞争,请先敲敲知识产权的门。”本案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商标权、惩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
本案更重大的意义在于,提醒国内企业的知名品牌的商标权人,慎防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巧立名目搞混淆,窃取国内企业名牌商品的商誉价值,将国内企业的品牌价值窃为己有,破坏中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主要三个方面,一是证明合法有效的只是产权,二是查明侵权事实,三是确定赔偿数额。难点在于侵权事实的查证、赔偿数额的确定。近年来众多知识产权案件频发,说明我国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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