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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窦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17-04-28    作者:卯粉瑶律师
委托人:窦某
 
案情摘要:
窦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X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积深,致使二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于201XXX日到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将《离婚协议》交由民政局留档。
以上《离婚协议》系窦某、王某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财产分割条款第1条中约定:某区北京路某项目XX号房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协议该房由双方在10个月内共同出卖(期限从离婚协议生效时起算),出卖的价格不得低于当时购买此处房产的总价值,卖房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款项由双方平均分配,在这10个月期间内男方不承担房贷(女方可在男方应得剩余款内扣除),如果10个月之内房屋没有卖出,则女方自愿一次性给予男方10万元补偿。
现窦某、王某已经离婚10个月之久,以上房屋并没有卖出。按照《离婚协议》约定,10个月之内房屋没有卖出,王某应该一次性给予窦某10万元补偿,但经窦某多次催促王某履行付款义务,均遭到王某的无理拒绝。窦某认为,王某拒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窦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判令王某向原告支付10万元补偿款及违约金2万元(两项共计12万元)
 
办理结果:
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在30日内支付窦某10万元补偿款。
 
案件评析:
本案中,王某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与窦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已经按照该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故,该《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王某认可的离婚协议,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窦某、王某之间的协议明确约定:某区北京路某项目XX号房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协议该房由双方在10个月内共同出卖(期限从离婚协议生效时起算),出卖的价格不得低于当时购买此处房产的总价值,卖房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款项由双方平均分配,在这10个月期间内男方不承担房贷(女方可在男方应得剩余款内扣除),如果10个月之内房屋没有卖出,则女方自愿一次性给予男方10万元补偿。窦某、王某已经离婚10个月之久,以上房屋并没有卖出,王某就应认真恪守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该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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