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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赵双剑律师
为完善合同制度,体现现代商业活动的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合同法》将同时履行抗辩权从大陆法系引入我国法律领域,这对规范当事人履行合同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两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一旦由于某种情况这种均衡被打破,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状态。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上述两项原则设定的合同当事人积极地恢复其失衡利益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已承担的义务;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之时,可以根据情况相应地暂时不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其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自己尚未履行,不得要求对方先为履行。再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当事人不得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在另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自己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最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在对方已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须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产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则一般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这一条件。
(二)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互负债务且有效,即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或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债务是合法成立有效的债务。如果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己被抵消或免除,这表明债务事实上不存在,抗辩权也就无从发生,当事人只是主张无履行债务的义务。另外,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双方“同时履行、无先后履行顺序”为条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或法律上对某一类合同规定了履行顺序,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就不可能成立。如一方当事人有先行履约的义务,则其在未履约义务时无权请求另一方履约,而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先行履约。此时,有先履约义务的当事人无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到之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未履行”是指没有履行约定义务。“履行不符约定”指瑕疵履行,包括全部瑕疵和部分瑕疵。一方所为的给付不符合约定即存在瑕疵时,与此相对应的对方的对待给付将因其前提给付有瑕疵而可以拒绝履行。值得注意的另一问题是,如一方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对方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信原则时,则对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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