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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的法律救济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姚雷律师
公民、法人的荣誉权是人身权中一种重要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荣誉权受到侵害后,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那么具体的说,侵害荣誉权的法律救济有哪些?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侵害荣誉权的法律救济有哪些?
  (1)对权利人应当获得荣誉称号而遭受侵权没有获得的,或已经获得荣誉称号而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的。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就认为被侵权方享有该荣誉称号,无须重新颁发、补发荣誉证书。因为已经错过机会,时过境迁,很难再把原来的评委召集起来,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评选。
  (2)由于荣誉与名誉的密切联系,在对荣誉权的侵害将会直接导致权利主体名誉的毁损。其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在财产损失为要求。
  (3)是对权利主体物质损害的赔偿,应当判令侵权方支付或退还权利人应得的奖金,还有其他一切物质损失,引起诉讼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也应包括在内。
  (4)对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救济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除了侵权人对权利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之外,主要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是对受害方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损害,以物质赔偿进行心理上的抚慰,是对侵权方不道德行为的遣责和对受害方的有力支持。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主体可以在实际物质损害之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侵害法人荣誉权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侵害荣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有侵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
  (2)荣誉受损害的事实;
  (3)荣誉受损是该侵害荣誉的违法行为所造成;
  (4)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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