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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朱学田律师
什么样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在交通事故中,一些网友为了省心,怕麻烦会选择“私了”来解决问题,可是之后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遇到很大的麻烦。
 
那么,哪些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哪些是绝对不能“私了”的呢?
 
  私了的适用范围
什么情况下可进行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绝对不能私了,需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9.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无论是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抑或是人车事故,只要有人员受伤,就需要保护现场并立马报警。
  交通事故“私了”后有哪些风险?
  私了会出现很大的风险就是:举证困难、伤者病情的恶化未知、车体损伤的不确定性。如果出现不可控情况,很容易带来事后纠纷。由于此时交警方面已经无法对责任进行认定,双方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根据谁起诉谁举证的司法原则,这将大大增加原告方的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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