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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时间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高震律师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察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羁押期限,即其起算点是从逮捕之日。
  一、普通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大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二、四种特定案件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订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需要依次规定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三、特别严重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纵上所述,侦查羁押期限为:
  2个月(一般案件)+1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2个月(四种特定案件)+2个月(特别严重的案件)
  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重现计算问题
  如果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其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察取证。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3)因为特殊情况,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殊重大复杂的案件,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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