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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许剑律师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
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此时,如果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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