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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影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首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的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可能会产生影响,虽然民法总则该条表述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其他法律中不乏以原《民法通则》的两年诉讼时效为“蓝本”进行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的问题,可能仍需最高院或者其他有权部门的进一步细化。

  其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近年来,未成年遭受性侵的案例时有发生,由于受害者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是否主张损害赔偿往往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虽然,很多案例显示,受害未成年人的家长可能从“息事宁人”的角度出发并未通过法律的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而这是否是受害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不得而知,因此,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开始,把是否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交给受害人本人,很好的解决了该类问题。

  再次,明确规定“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抚养费案件来说影响是巨大的。除此之外,“关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关于返还财产”的请求也明确为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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