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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姚雷律师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统一,它既是一种合同,又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就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的公共管理事项,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设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对公共事务的约定,行政合同的违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行政合同中的公共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行政违约的确认应当贯彻违法原则,即确定行政违约的标准是行政合同的违法,违法是确定行政违约的前提。根据"无法律即无行政"的行政法治原则,法律是行政的依据,也是行政的界限,法律是判断行政行为是非曲直的标准。
违约探究
行政违约既是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又是行政合同义务未能得以履行的状态。
行政合同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加以评判,这一标准就是行政违约成立的要件。对此行政违约同民事违约遵循共通的原理,在具体内容上却又有所不同。行政违约的成立首先要求行政合同主体违约行为的存在,这一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行政违约成立的客观要素,又是决定行政违约存在的前提条件。行政违约本质上是行政违法,作为行政违约的构成要件的行政违约行为是指行政违法原则的外在表现。其次,行政违约的成立还要求行政合同主体具有过错。
行政责任
行政违约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与行政责任相连接,即行政违约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而行政违约本质上既是一种行政违法同时又是对行政法义务的抗拒,因此行政违约责任是一种公法上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受私法调整。民事违约责任的目的是补偿守约方的利益损害,主要表现为物质给付,如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而行政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恢复行政法律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和纠正以及对法律义务的强制履行。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其违约表现形式不同,因而其责任形式也不相同。就行政主体而言,其违约责任表现为:撤销违法的行政合同优益权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合同行为;履行行政合同的义务;停止违法的行政合同行为;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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