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省大华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春、合肥丰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省大华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18号长安国际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江*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于*国,江*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春,男,1977年3月27日生,系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春兰良种经营部业主,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5号。
被告合肥丰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省大华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春、合肥丰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省大华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省大华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省大华种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春、合肥丰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