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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110网律师
患者范相军于2006年9月15日因下腹痛·头痛·头晕·全身策癫为主诉,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内科,次日,医院抽取患者骨髓进行化验,在化验结果未出来之前,患者病情恶化,县医院基于设备及医疗条件所限,为及时抢救患者生命,住院第三天将患者转入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主治大夫说为确诊病情,要求患者家属提供县医院的骨髓化验单,患者家属赶到县医院索要患者骨髓化验单,县医院告知患者家属化验结果还未出来,只有涂片。患者家属多次催要,县医院于2006年9月23日出具了患者的骨髓化验单。   患者家属认为,其与县医院形成了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县医院应严格遵守医学常规,树立高尚的医德医风,而县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不及时出具骨髓化验结果,置患者的生命于不顾,严重违反了及时化验的合同义务,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
  王立胜律师接受县医院委托参加了诉讼,如何概括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将不利形势转化为有利形势,最终能否获得胜诉?
民事诉状
  原告:范玉礼
  被告:县人民医院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计35632.25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我与患者范相军系父子关系,患者范相军于2006年9月15日因下腹痛·头痛·头晕全身策癫为主诉入住被告县医院。次日,被告建议给患者做骨髓化验,以便进一步确诊病情。随即在主治大夫的主持下,抽取了患者骨髓。2006年9月18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将患者转至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治大夫说尽快确诊,急需提供县医院骨髓化验单。9月19日上午8点,原告从兰州租车到被告县医院取化验单,被告县医院告知原告,化验结果没有出来,只有涂片。万般无赖之下,原告只好将6张涂片带回交给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治大夫。主治大夫说,我们急需化验单,涂片不起作用。原告又多次从兰州租车到被告处催要化验单,一直未果。直到2006年9月23日,原告第七次催要,被告才将化验单交给原告。
  这时,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已经重新抽取患者骨髓进行了化验。被告不及时履行化验义务,致使患者丧失了对其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及是否接受继续治疗的选择权,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632.25元。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
代理思路
  2008年3月12日,被告县医院与我取得联系,请我代理。
  本案起因很简单,就是没有及时向上级医院提供化验单。而原告又选择了违约之诉,使案件变得更加简单。也许,这只是表面现象。一般而言,患方如果对医院治疗效果不满意,大多数会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坚持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而本案原告选择违约之诉,确实出乎我的预料。因为,患者一旦选择了违约之诉,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患方不但要自己举证证明医院违约的基本事实,而且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对患方十分不利。相反,被告医院不会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使将来患方胜诉,医院也不会支付过多的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患方有权选择侵权之诉。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而且涉及医学专业,专业性很强。因此正确选择案由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关系到案件性质,而且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当事人在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医疗侵权赔偿纠纷为诉因时要权衡利弊,我的经验是因具体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的,尽量选择侵权之诉;非具体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法律虽然给患方选择案由的权利,但这种选择权一经确定,就不得因为败诉而变更。
  基于上述认识和考虑,我没有同意县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议。医院当时很矛盾,说医疗纠纷不做鉴定不好操作,我耐心解释道,是的,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按常规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医院责任的程度。但本案原告是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纠纷提起诉讼,我们要求原告提供证据举证证明我们存在违约的事实,如果原告没有证据或者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违约事实的,原告的诉讼主张就不能成立。我们做医疗事故鉴定,反而可能帮助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我们的原则是复杂的案子简单办,简单的案子复杂办,我们绝不能把复杂的案子搞得更复杂,这样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医院半信半疑的接受了我的意见。这样,我的代理压力就更大,万一案件将来的走向不利于医院,我可吃不了得兜着走。于是,我着手做两项工作:一是抓住原告起诉状的漏洞,马上和主办法官取得沟通,该案的案由究竟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定性,还是按医疗侵权案定性,在了解了主办法官的意见后,我决定在答辩状和开庭时将这一问题当庭向法庭提出,看看法庭和原告如何决断,争取将这一问题明晰化。二是主动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院不仅没有违约,而且对病人是负责的。为此,我向法庭提交了如下答辩状:
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县人民医院
  被答辩人:范玉礼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希望法庭依法采纳,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1.被答辩人起诉无理,答辩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我们知道,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源于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明确规定,请问被答辩人,“及时化验”的及时究竟是多长时间?规定在医疗服务合同的第几款第几项,哪部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请被答辩人提供证据。如果被答辩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难道被答辩人随心所欲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是答辩人违反合同义务吗?医院治病救人应该尊重医学科学,还是应该违反医疗常规盲目满足患者的无理要求?假设医院盲目满足了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那被答辩人又要告医院误诊了。
  2.患者范相军于2006年9月15日下午住院,2006年9月18日下午转院,住院时间不满3天。我们认为,患者字转院时起,医疗服务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不再履行。答辩人依法没有向上级医院提供化验单的义务,被答辩人的主张于法无据。医学常识告诉我们,骨髓穿刺化验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医学检验手段,化验检查要经过涂片·染色·晾干净化·分析阅片等过程。遇到疑难问题还要会诊·复诊·讨论,答辩人正是基于对患者负责的态度,才在患者入住县医院期间,谨慎的及时的采取了一系列诊断治疗措施,目的就是明确诊断,挽救病人生命,这样的行为怎么叫违反合同义务呢。
  3.被答辩人起诉状张冠李戴,诉求与诉因毫无关联,主张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起诉的案由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却是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即诉因不支持诉讼请求,这大概是被答辩人实在找不到答辩人违反合同义务的事实,才出此下策。这样的无理要求恐怕连被答辩人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怎么能让法庭支持。
  总之,答辩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被答辩人起诉无理,尽管被答辩人有意声东击西,无理缠诉,却无法超越固有的法律障碍,也无法蒙蔽法庭依法办案的睿智。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庭审理
  2008年4月25日上午,临夏洲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一开庭,就向法庭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主动放弃关于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要求,明确原告以合同违约案由主张权利。这也是作为县医院代理人的我所希望的。
  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宣读了起诉状,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我代表县医院宣读了上述答辩状。法庭辩论时,原告的主要辩论观点:1.原告与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被告不及时出具化验单是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是典型的违约;3.被告不及时化验的行为影响病人的诊疗,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是典型的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以下是我递交的书面代理词:
  一.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明确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起诉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却为侵权赔偿范围,被告代理人在答辩状中提出质疑,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中明确放弃了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等赔偿项目,明确表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庭业已认可。
  二.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的义务源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医疗规程·操作常规的要求。医院只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操作,就是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医院履行合同义务的关键是要尊重医学规律,实事求是,在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无误的原则下,才能及时出具化验结果。本案中,原告不顾医学科学的复杂性,技术性,想要什么,就要求医院提供什么,想什么时候要,就要求医院什么时候提供,一旦医院满足不了其无理要求,就告你违约。医院要满足患者的这种无理要求,就得违规操作,违反法律,这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患者家属的无理要求依法绝对不能成为合同义务,这是法律常识,无需置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逸·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依此规定,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必须亲自诊查检查病人,无权要求下级医院提供化验报告,被告县医院依法也没有义务向上级医院提供检验报告。所以,县医院的行为不仅没有违反法律,而且是遵纪守法的表现。
  四.本案患者于2006年9月15日下午住院,入院时患者病情就比较凶险,医院本着对病人负责的态度,于2006年9月18日下午建议转院,医院随即通过县医院正在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修的马大夫联系转院事宜,病人得以及时转院。我们知道,兰大一院的血液科是甘肃省血液方面最权威的省级重点学科,技术一流,设备先进,使病人能及时得到最好的治疗。县医院这样的良苦用心,何错之有?
  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按违约起诉,被告没有违约;按侵权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原告已选择了违约之诉,将来依法也不得提起侵权诉讼。
  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结局
2008年5月20日,临夏洲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以合同违约要求被告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之子范相军在两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和交通费,并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但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双方订立的合同依据,不能举证证明被告违约。其二,原告提出被告迟延出具了化验单,由此而造成原告产生了治疗患者的各项费用,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之子在两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并不是因为化验行为引起,而是对患者的救治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其三,原告提出未及时化验造成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法律定性应为侵权,而非违约。综上,本案中原告以合同违约主张侵权责任,其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范玉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玉礼负担。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官曾努力调解,极力说服医院补偿原告5000元,让原告撤回上诉,但原告坚决不同意。最后,临夏洲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申请再审,被省高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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