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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遭受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有哪些救助措施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李丹律师
家庭成员之间,是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的人可能比较自私,不想要扶养家里的老人,甚至会进行遗弃,其实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那么,对于遭受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有哪些救助措施?
对于遭受遗弃的家庭成员,有哪些救助措施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例如: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履行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履行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不履行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泛劳动能力又缺泛生活来源的兄、姐,不履行抚养的义务。
现实当中,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缺泛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弱病残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当予以制止和打击。
对遗弃家庭成员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救助措施:
(1)对于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劝阻与调解。受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具体负责劝阻、调解工作。其具体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可依《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对于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民事判决。对遗弃行为,应被遗弃者的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劝阻后,在不能产生效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法院收到当事人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请求后,应予以立案和审理,并作出判决。由于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关系到被遗弃人的生活,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之前,实现未来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实施遗弃行为的人没有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能力,身无分文,无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则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对家庭成员实施遗弃行为的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必须执行,如果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受遗弃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对于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杀害等行为的,应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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