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诉解释423条) | |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民诉解释385条)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民诉203条)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民诉解释129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民诉解释419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民诉211条,民诉解释41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