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61条规定
根据[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