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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冯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武强,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张传先,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定国。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鲍海山,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军赢公司)、第三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业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被告军赢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洛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军赢公司管辖权异议;被告军赢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8)豫法民管字第51号民事裁定,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指定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和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0年6月4日,案外人***以其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同时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1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09)许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军赢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恒业公司定金2000万元,投资款152万元,共计2152元。军赢公司和恒业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2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重审了本案。原告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延萍、被告军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武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传先、魏定国、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鲍海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业公司诉称,2008年1月29日,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军赢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书》,双方商定联合开发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西路68号原漂染厂土地开发项目。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以土地(约62亩)出资,恒业公司承担项目开发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的筹措,项目管理以恒业公司为主,军赢公司参予决策。第三条约定军赢公司必须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该地块上所有建筑物拆迁完毕;项目启动后军赢公司负责外协(联)工作,把握财务正常收支;军赢公司参与该项目重大决策,但不干预正常工作;未经恒业公司书面同意,军赢公司不得再与第三人进行合作或项目转让。第六条约定,如果军赢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的约定,应承担恒业公司所付l000万元定金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恒业公司有权单独终止协议,军赢公司应双倍返还恒业公司定金。军赢公司还应赔偿恒业公司其它各项损失l000万元(包括可得利益等)。如恒业公司违反第一、四条约定,军赢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恒业公司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并赔偿军赢公司其各项损失l000万元(包括可得利益)。协议签订后,恒业公司方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于2008年3月15日前分批给付军赢公司1000万元定金及开发资金152万元,但军赢公司收到该款后,一直不履行合同责任,致使该项目开发工作无法进行,与军赢公司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军赢公司双倍返还恒业公司所付定金2000万元、投资款152万元、其他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军赢公司答辩称,一、军赢公司和恒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关系。恒业公司提交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书》以军赢公司为甲方主体,第三页却加盖凯旋门项目部印章,前后矛盾。军赢公司从未设立凯旋门项目部,合同非军赢公司所签;《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书》第三页落款时间明显篡改,合同书前两页与第三页非同一版本,字体、行距、字距、字数、页码等多项均不是一次形成,故合同书非真实意思,无任何法律效力;合同书约定的合作事宜,明显与合同书第八条指向的《合资组建公司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内容相悖,且非一个项目部所能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事宜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非公司能够决定,更非一个项目部的能力范围;二、军赢公司从未收到过恒业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所谓收到恒业公司1152万元没有任何依据。恒业公司所举证的三张收据不是军赢公司出具,收据上的收款人张惠敏不是军赢公司财务人员,军赢公司也从未委托过他(她)收款。军赢公司没有收到过分文款项。请求恒业公司提供其转ll52万元款至军赢公司账户的相关凭证。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军赢公司至今没有收到恒业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恒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军赢公司不存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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