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结婚年龄而领取了结婚证书能否要求离婚?
案例:
刘女士(尚未达到结婚年龄)与人汪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在刘女士未达婚龄的情况下,汪先生即私下托人在婚姻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刘女士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变更诉求申请法院宣告两人婚姻无效。经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2004)禹民一初字第1063号)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对于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但是已经登记结婚的,不是要诉讼离婚,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一并要求处理。但是如果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本案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则法院不在宣告婚姻无效。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等等情形已经变化的法院不再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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