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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能与隐私发生部分重合
发布日期:2017-04-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个人信息可能与隐私发生部分重合


若某人在网上将他人的照片公开,则其既侵害了他人个人信息,也侵害了他人隐私权,同时也涉及到对肖像权的侵害。但个人信息都是以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且其许多内容不一定具有私密性。例如,个人办公电话有可能经过本人的同意披露在黄页上,此种信息有可能和其他信息结合,构成一组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成为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但此时该组信息已和隐私权无关。


可以说,凡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特定或不特定人所周知的个人信息,都难以归入到隐私权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因涉及公共管理需要,可能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特定或不特定人所知晓,因此,显然难以将此种情形下的个人信息归入到隐私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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