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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买受人在与开发商出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预付款和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如果在买受人起诉钱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甲在2008年初购买了乙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一套,甲在与乙签订购房合同时,甲预交10万元定金,该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1年后,乙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在房屋买卖中故意隐瞒自己未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该行为构成欺诈,甲乙之间的购房预售合同无效,乙应返还甲的购房款10万元,同时赔偿甲4300元的损失。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法律咨询在线专家分析开发商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

    商品房买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内容,一般业主难以全面了解的,尤其是商品房开发早期,管理不规范,是否需要预售许可证业主并不清楚,行政主管部门也疏于管理,开发商没有依法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业主没过错,而在于开发商与地方政府。

    以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为界限,在该解释颁布前,如果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商品楼盘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业主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稳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该司法解释颁布后,根椐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开发商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应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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