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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其诉讼时效应从主张权利方起诉之时起算
发布日期:2017-04-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其诉讼时效应从主张权利方起诉之时起算——梁某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在催收过程中也未明确还款期限,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过约定。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故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该起债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时,其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从原告梁某向被告王某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时起算。
案号:(2015)北民二初字第85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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